为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依法规范民事案件立案与调解工作的意见》工作要求,坚持“抓前端、治未病”,不断完善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工作机制,有效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高质高效化解矛盾纠纷,按照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富宁县人民法院、富宁县司法局决定面向社会公开选聘13名特邀调解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特邀调解员工作职责 (一)接受人民法院立案后委托,依法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 (二)协助承办法官或合议庭参与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 (三)参与民事执行案件的和解工作; (四)进行专业咨询、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五)完成与调解相关的其他审判辅助工作; (六)参与涉诉信访化解等其他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二 选聘计划 计划选聘特邀调解员13名,其中:派驻县法院委托调解服务中心8名,派驻剥隘人民法庭2名,木央人民法庭3名。 三 选聘条件及要求 (一)特邀调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的成年公民,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放宽),具有从事调解工作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3.品行端正、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熟悉社情民意,善于做群众工作,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较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 4.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具有以下条件的可以放宽条件并优先聘用: 1.系中国共产党党员; 2.具有法律专业背景或法律工作经历的; 3.具有教育工作、医疗工作、社会工作、妇女儿童工作等经历的; 4.具有街道、乡镇、村(居)委会等基层工作经历的; 5.法官、检察官、公安、司法人员等党政机关退休干部,仲裁员或公证员等。 (二)以下人员不得担任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 1.曾受过刑事处罚、治安处罚,或受纪律处分仍在影响期内的; 2.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得出结论的; 3.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4.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5.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尚未删除或撤销的; 6.其他不适宜从事调解工作的。 四 选聘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方式:推荐报名和自主报名。公民申请担任特邀调解员的,应当按选任公告要求,向县法院提交身份、学历证明等书面材料,并填写《富宁县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报名表》(附件1)。组织推荐特邀调解员的,需征得公民本人同意后,向县法院提交被推荐人简历、学历证明等书面材料,填写《富宁县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推荐表》(附件2)并加盖公章。 2.报名时间:自2026年3月10日至3月16日期间的工作日。现场报名的,报名时间为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3.报名地点及联系人:富宁县人民法院委托调解服务中心。联系人:黄娟,联系电话:18214586404 4.报名需提供的证件及材料: ①《富宁县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推荐表》或《富宁县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报名表》(表格可到法院领取或者在附件中下载打印); ②本人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工作经历证明; ③本人近期一寸蓝底免冠照片电子档。 (二)资格审查、考察 由县人民法院会同县司法局成立资格审查小组,对特邀调解员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考察,确定入选人员。 (三)公示 经研究确定入选的特邀调解员名单在富宁政务网进行公示,公示期间5天,公示期满后无不良反映的,由富宁县人民法院、富宁县司法局正式予以聘任。 (四)任命与培训 公示期满后无不良反映,由富宁县人民法院、富宁县司法局颁发特邀调解员证书,进行调解业务培训后,根据富宁县人民法院安排和委托开展调解工作。 五 任期 特邀调解员任期为一年,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任职期间,应恪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富宁县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相关管理制度。严重违反富宁县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相关管理制度,或者发生不能履行职责情况时,富宁县人民法院有权解除聘任。 六 相关要求及待遇 1.本院与特邀调解员之间建立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合同关系及劳务合同关系。 2.富宁县人民法院为特邀调解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条件、设备和指导; 3.根据富宁县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调解案件补助规定和案件性质,分阶段、按参加调解和调解成功的案件数量支付调解补贴。 其他未尽事宜请致电咨询。 联系人:黄娟 电 话:18214586404 富宁县人民法院 富宁县司法局 2026年3月9日 来源:富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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